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财政部27日发出《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
根据《通知》精神,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设立分所的决议中应当载明表决时间、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首席合伙人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不再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设立分所作出决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办法。